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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无锡多名失足女浴室疯狂卖淫222次 298元一次

    2020-11-27 10:54:51  |  来源:  |  编辑:  |  

    被告人许某某,男,1968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812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无业,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**镇**村**号。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,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,同年3月29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,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。

    被告人张某某,男,1964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6411******,汉族,高中文化程度,无业,住无锡市惠山区**镇**村**号。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,于2007年8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五百元,收缴赌资二千元;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于2011年9月28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,于2019年1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,2019年3月3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,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。

    辩护人王震,江苏求本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被告人梁某某,女,1973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09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无业,住无锡市惠山区**苑**号**室。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,于2019年3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4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,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。2019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。

    被告人吴某某,男,1963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306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程度,无业,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**镇**街**号。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,于1993年3月25日被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;曾因犯容留卖淫罪,于2001年1月10日被江苏省武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2005年3月10日刑满释放;曾因赌博,于2018年3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罚款五百元。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,于2019年1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,同年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,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,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。

   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、梁某某、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,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、梁某某、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,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、梁某某、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王震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本案因案情重大、复杂于2019年7月26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,延长期限为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。本案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于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,2019年9月10日重新收案。本案因案情重大、复杂于2019年10月1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,延长期限为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。本案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,2019年11月22日重新收案。

  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
    1.2019年1月期间,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陆中南路108号经营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浅河湾浴室,被告人许某某负责浴室日常管理和招募人员,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财务收支和工资发放。被告人许某某安排被告人梁某某、吴某某负责三楼包厢管理,在浴室三楼包厢里容留韩某某、关某某、汪某某(均已行政拘留)以298元的价格卖淫,共计容留他人卖淫201次,非法获利59898元。2019年1月17日下午,容留韩某某与臧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;2019年1月17日下午,容留关某某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;2019年1月16日晚上,容留汪某某与刘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。

    2.2019年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间,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在经营的阳山镇浅河湾浴室,安排被告人梁某某负责三楼包厢管理,容留唐某某(已行政拘留)卖淫,共计在浴室内卖淫21次,非法获利5628元。2019年3月28日,容留唐某某与许某某进行卖淫活动;容留唐某某与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;容留唐某某与顾某某进行卖淫活动。

  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
    1.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、摘录的人口信息,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、扣押决定书、扣押物品等书证;

    2.证人唐某某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;

    3.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、梁某某、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;

    4.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;

    5.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、辨认笔录。

    本院认为,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、梁某某、吴某某容留他人卖淫,情节严重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许某某、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是主犯;被告人梁某某、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是从犯,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张某某、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属坦白,可以从轻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分别判处。

    关键词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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