凌晨,在三亚这12名驾驶人涉酒驾驶被查,其中4人醉驾
2021-06-25 08:50:58 | 来源: | 编辑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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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4日0时至5时,三亚交警机动大队在迎宾路千古情路段、狗岭路红沙隧道等路段开展酒驾夜查整治行动。当晚,共出动警力28人次,警车10辆次,查获机动车涉酒案件12起。其中,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8起,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4起,有力震慑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,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。
当晚,驾驶人刘某(男,25岁)驾驶琼A6***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72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经进一步核查,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伍某国(男,29岁)驾驶吉A3***H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6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邓某华(男,29岁)驾驶湘L0***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65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吕某耿(男,22岁)驾驶琼BT***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49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王某(男,34岁)驾驶琼DP***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48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苏某耕(男,47岁)驾驶琼B6***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33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徐某天(男,45岁)驾驶琼BP***3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25ml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魏某杰(女,34岁)驾驶琼A9***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88ml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随后,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。经检测,魏某杰血液内酒精含量为74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冯某宁(男,33岁)驾驶琼BC***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39ml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随后,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。经检测,冯某宁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38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驾驶人潘某凯(男,35岁)驾驶琼BD***8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45ml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随后,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。经检测,潘某凯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9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经查,潘某凯所驾驶车辆为网约车,属于营运机动车。
驾驶人杨某龙(男,40岁)驾驶琼BD***2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28ml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随后,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。经检测,杨某龙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2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经查,杨某龙所驾驶车辆为网约车,属于营运机动车。
驾驶人赵某列(男,36岁)驾驶琼BD***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,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,酒精呼气检测含量为132ml/100ml,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。随后,三亚交警将其带往三亚市中医院酒精毒物检测中心进行抽血检验。经检测,赵某列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。
刘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9条、第22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9条、第91条相关规定,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对其合并处以3500元罚款的处罚,并处15日行政拘留。
魏某杰、伍某国、邓某华、吕某耿、王某、苏某耕、徐某天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相关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相关规定,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对魏某杰、伍某国、邓某华、吕某耿、王某、苏某耕、徐某天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,暂扣驾驶证6个月,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。
冯某宁、赵某列因醉酒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第2款相关规定,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吊销冯某宁、赵某列机动车驾驶证,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,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潘某凯、杨某龙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2条第2款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4条相关规定,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吊销潘某凯、杨某龙机动车驾驶证,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,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,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,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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